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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需要』條款要小心,入院之前要睇真! 很多時候投保人都會以為只要醫生推薦住院,有關的住院費用都會被保險公司接納並獲得賠償。 但事實上,如果有關治療可以在門診時處理得到、又或者住院期間根本沒有接受任何治療的話,根據不同保險公司的保單條款及承保範圍,以及投保人當時的醫療狀況,投保人可能得不到賠償而要自己承擔有關費用。 為了進一步提昇保單條款透明度,市面上有部分保單中會加入『醫療需要』條款,進一步闡述保險公司處理賠償時的考慮元素。例如「是否危急」、「可否於門診處理」、「只為方便有關人士」及「只作診斷而不作治療」等。 各保險公司條款的內容未必相同,如有需要,投保人可向有關保險公司查詢。 李小姐最近兩星期斷續地感到身體不適,胸痛及下腹痛。李小姐求診普通科醫生後,醫生建議李小姐住院並進行了一連串的化驗,X光,心電圖及超聲波檢查。最終經超聲波檢查發現李小姐膽囊上有息肉,但李小姐在住院期間並未接受任何治療之情況下於翌日出院。 李小姐其後向保險公司就住院費用索償,但遭到保險公司基於有關之醫療住院費用非『醫療需要』而拒絕李小姐的申請。李小姐致電保險公司: 「我該次住院是基於主診醫生的建議,為什麼會不受保障? 」 保險公司回復李小姐: 「本公司經調查後確認有關的化驗及檢查實際上可以在日間門診進行,而沒有必要住院。另一方面,閣下於該次住院期間並未有接受任何治療。更重要的是,本公司向主診醫生進一步確認李小姐當時醫療情況並不危急,主診醫生亦同意所有有關化驗及檢查其實可以在日間門診進行。所以本公司認為李小姐該次住院並未符合保單中『醫療需要』的條件而不能作出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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