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二、 |
承保商應迅速、快捷及公道地處理索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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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 |
承保商不能隨意或強加不合理的時限要求投保人申報索償,除非承保商有合理原因要求保單持有人於指定時間或時限內申報索償,否則保單持有人只需根據保單條款申報索償,並於合理及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承保商報告其後之事態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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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 |
在下列情況,承保商不得拒絕賠償保單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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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凡在合理情況下不會預期保單持有人披露該等事實者,則不得以保單持有人未有披露重要事實為理由拒賠;或不得以於簽發保單前未有要求投保人填交投保書為理由拒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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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
除非保單持有人蓄意或疏忽誤報重要事實,否則不得以保單持有人誤報資料為理由拒賠,惟此項不適用於洋面或航空保單;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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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 |
凡損毀與違反事項無關者,不得以保單持有人違反保證條款或保單條件為理由拒賠,惟保單持有人有詐騙行為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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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 |
承保商應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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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印備索償表格免費供索償人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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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
用淺白語言解釋索償所需資料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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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 |
盡速回應索償人就索償事宜提出的合理要求,協助他們進行索償;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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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 |
向索償人提供公司內部處理索償糾紛的程序等資料,又在未能調解有關糾紛的情況下,向索償人介紹業界團體調解索償糾紛的程序(詳情見本守則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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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 |
索償表格(或處理索償所需的其他資料搜集方法)用詞應淺白,設計及格式應易於理解,並列明承保商處理該宗索償時所需一般資料,承保商亦需向索償人解釋呈交有關資料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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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 |
承保商於收訖所需資料後,應盡速考慮及審批索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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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 |
承保商應知會有關人士索償的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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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 |
承保商應盡快通知索償人其索償申請獲接納與否,倘若索償被拒,承保商最低限度應向索償人簡述申請被拒的原因;假使索償是以訴訟形式進行,則承保商毋須披露任何可能有損其訴訟權益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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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 |
若索償得直並已定出賠償數額,則承保商應盡快繳付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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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一、 |
承保商應盡力確保受聘代其調查索償的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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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以專業態度進行調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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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
遵守法律及本守則有關部分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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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二、 |
承保商應盡可能聘用擁有有關專業會員資格的第三者進行調查工作。 |